关于清溪文化广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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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清溪文化广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26-02-06 13:47    点击次数:134

亲爱的市民朋友们:

根据镇委、镇政府统一部署,为保障公共安全、维护市容环境,清溪文化广场区域已被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现就清溪文化广场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禁放时间: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全时段禁止燃放。

二、禁放范围:清溪文化广场全部区域(含广场内/草坪/休闲区/周边毗连道路)。

三、禁止行为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化广场区域内燃放、储存、销售各类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。
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,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
请广大市民朋友主动向亲友邻里宣传禁放规定,共同劝阻违规燃放行为,如发现违规燃放、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,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:110(公安报警)、12345(政务服务热线)。让我们携手践行文明,用实际行动守护蓝天净土,让节日更安全、城市更美丽!

感谢您的理解、支持与配合!

出品:清溪融媒体中心

来源:清溪文化服务中心

版式:何秀蓉

编辑:韩世海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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